(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7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汪龙与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深南天虹商场新店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龙,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深南天虹商场新店,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748号原告汪龙,男,汉族,1988年4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深南天虹商场新店,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中航苑鼎诚大厦裙楼第101号,组织机构代码66850199-9。负责人韩小平,总经理。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段)3019号天虹大厦9-14楼、17-20楼,组织机构代码61884291-2。法定代表人高书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琳琳,女,汉族,1981年10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丽坪,女,汉族,1990年12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汪龙诉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深南天虹商场新店、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洁人民陪审员 雷 南 山人民陪审员 肖 晓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思(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