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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三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甘肃蓝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瓜州县同顺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赵会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蓝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瓜州县同顺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赵会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三民初字第141号原告甘肃蓝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峰,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辉,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瓜州县同顺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德荣,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会春,男,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甘肃蓝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瓜州县同顺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赵会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蓝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蓝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115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578元,由原告甘肃蓝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艳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