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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文文诉被告高荣超、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文,高荣超,李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279-1号原告:李文文,男,汉族,1987年3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20382198703044711,住吉林省双辽市向阳乡合作村四吞。委托代理人:付尧,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诉讼代理。委托代理人:赵晓会,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诉讼代理。被告:高荣超,男,汉族,1984年9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20381198409144213,住吉林省长春市泰山社区16栋1门401室。被告:李洋,女,汉族,1988年8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20281198804053420,住吉林省长春市泰山社区16栋1门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文诉被告高荣超、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文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高荣超及李洋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并为此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赵克文名下位于长春恒大城的房产一处;二、查封被告高荣超、李洋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车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海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