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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虎年与刘永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虎年,刘永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535号原告:李虎年。委托代理人:李先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永飞。原告李虎年与被告刘永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李虎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虎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虎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已交纳),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赵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