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虎年与刘永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虎年,刘永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535号原告:李虎年。委托代理人:李先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永飞。原告李虎年与被告刘永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李虎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虎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虎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已交纳),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赵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