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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刘丽与宋术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宋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刘丽,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春雷街3委8组96号。被执行人宋术民,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与被执行人宋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文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