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至民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钟灵与蒋邦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灵,蒋邦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保字第101-1号申请人钟灵,女,生于1973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被申请人蒋邦礼,男,生于1968年3月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灵与被告蒋邦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邓祥国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蒋邦礼与案外人杨林、杨绪军、王太亮、伍元芬、杨芳等人共有的位于乐至县天池镇棉花沟村六社(产权证号为:201108808号中的201108808-2)中蒋邦礼占有的份额12.5%予以查封;申请人钟灵愿意用与其夫共有的位于天池镇农经路幸福巷29号附11号1单元5楼A的成套住房(产权证号为:乐房权证乐至县字第2007002**)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钟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蒋邦礼与案外人杨林、杨绪军、王太亮、伍元芬、杨芳等人共有的位于乐至县天池镇棉花沟村六社(产权证号为:201108808号中的201108808-2)中蒋邦礼占有的份额12.5%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钟灵与其夫共有的位于天池镇农经路幸福巷29号附11号1单元5楼A的成套住房(产权证号为:乐房权证乐至县字第2007002**)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才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