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二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盖州市金鼎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758号原告盖州市金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东外环路。法定代表人董宝岩,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金桥管理区苗圃西侧。法定代表人纪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盖州市金鼎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社会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州市金鼎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学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简佳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