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祝森与黄东春、郭建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森,黄东春,郭建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198号原告祝森,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雷文福、蔡春晓,福建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东春,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郭建培,男,1975年5月4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5楼。负责人裴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森与被告黄东春、郭建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阎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