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岳仲生与孟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仲生,孟芝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699号原告岳仲生,农民。被告孟芝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仲生与被告孟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仲生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仲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秀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