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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岳仲生与孟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仲生,孟芝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699号原告岳仲生,农民。被告孟芝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仲生与被告孟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仲生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仲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秀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