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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民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中支行与朱瑞聪、朱树金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中支行,朱瑞聪,朱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保字第130号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中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罗东街***号。负责人:夏丽云,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朱瑞聪。被申请人:朱树金。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东支行为与被申请人朱瑞聪、朱树金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朱树金所有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永宁路239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11191);查封被申请人朱瑞聪所有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镇建中街108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39477),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该财产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朱树金所有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永宁路239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11191);二、查封被申请人朱瑞聪所有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镇建中街108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39477)。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管纪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蒋 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