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二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史玉会诉石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二初字第201号原告史玉会,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被告石艳玲,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玉会诉被告石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2012年在曼哈顿施工,缺少部分资金,让原告投入。原告在2012年3月9日、3月22日分别与被告签订两份投资合作协议,原告共投资50万元,当时被告承诺给原告利润25万元,在2012年12月30日前给原告投资款和利润,逾期给原告违约金40万元。但被告至今也未履行返还投资款和利润的义务。为此原告来院告诉,要求被告给付投资款50万元、利润25万元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经法院多次催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原告来院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玉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返回原告史玉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利审判员 项奎洋审判员 刘宗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斯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