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975号原告:胡某某,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被告:高某某,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提出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诉讼,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宏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