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辽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975号原告:胡某某,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被告:高某某,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提出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诉讼,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宏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