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湖北博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武汉贝特威尔电动车汽车有限公司、徐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055-1号原告湖北博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婧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武汉贝特威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洁,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徐洁,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博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贝特威尔电动车汽车有限公司、徐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博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贝特威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徐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博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78元,减半收取13239元,由原告湖北博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学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