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柯商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池仁良、黄志宏与黄志宏、浙江金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家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仁良,黄志宏,浙江金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家具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1249号原告:池仁良。被告:黄志宏。被告:浙江金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家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池仁良与被告黄志宏、浙江金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家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仁良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仁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池仁良负担(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吴秋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