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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执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54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3年5月16日生。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男,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志劳人仲字(2015)第0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其撤销执行。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志劳人仲字(2015)第0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