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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守中与曹立侠、刘汉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中,曹立侠,刘汉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2139号原告刘守中,农民。被告曹立侠,农民。被告刘汉本(平),农民。原告刘守中诉被告曹立侠、刘汉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守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立侠、刘汉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守中诉称,2011年5月2日,刘海中向原告借款2000元,月息1.5%。2012年,刘海中因病死亡。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借款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5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月息1.5%计算)。被告刘汉本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日,刘海中向原告借款2000元,月利率1.5%,未约定借期。后刘海中没有偿还借款,于2012年4月因病死亡。另查明,被告曹立侠系刘海中之妻,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刘汉本系刘海中之子。以上事实有借条、赵墩镇更厅村委会开具的证明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守中借款给刘海中使用,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因借款发生在刘海中与被告曹立侠婚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刘守中主张被告曹立侠偿还借款2000元并按约定的利率付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刘海中已经去世,被告刘汉本作为刘海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被告曹立侠、刘汉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立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守中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刘汉本(平)在继承刘海中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义务。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曹立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馨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