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南昌市伊然贸易有限公司与南昌市青云谱平南超市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伊然贸易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平南超市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960号原告:南昌市伊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沈桥路899号鄱湖工业园104B厂房第一层。法定代表人:丁永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萍,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熊晓生,南昌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平南超市经营部,经营场所:南昌市解放西路762号(南昌大众印染总厂内)。经营者:胡小平,身份证号码:360103196207050034。原告南昌市伊然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平南超市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梅萍、熊晓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昌市伊然贸易有限公司诉称: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原告向被告供应伊利牛奶,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并约定按月结算货款。截止2015年3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供货对账单,尚欠原告货款76059元。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76059元货款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货款为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南昌市伊然贸易有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对账单33份。证明:原、被告发生买卖的情况及被告欠款的情况。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平南超市经营部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13年4月开始发生伊利牛奶买卖业务,没有未及时结清货款。经对账,截止2015年3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6059元。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于2015年5月19日诉诸法院,提出如前之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关系成立。原告供货后,享有收回货款的权利。被告不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6059元货款及利息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平南超市经营部(胡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伊然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6059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5月19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息6厘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审 判 长 付 蕾人民陪审员 吴 敏人民陪审员 李慧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日书 记 员 章小红速 录 员 谢露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