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5)零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刁小勇、郭原龙与被告秦海彪、陈芳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小勇,郭原龙,秦海彪,陈芳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刁小勇。原告郭原龙。被告秦海彪。被告陈芳玲。原告刁小勇、郭原龙与被告秦海彪、陈芳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刁小勇、郭原龙以已与被告秦海彪、陈芳玲在庭外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小勇、郭原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刁小勇、郭原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申玉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