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任小新诉被告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新,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058号原告:任小新,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宏。委托代理人:张文斌。原告任小新诉被告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亿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焦晓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小新及被告金亿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文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小新诉称:2013年2月2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销售的复旦•国际时代广场小区的1B-147号商铺一套,并支付了购房款110500元。合同约定,原告所购商铺于2013年10月31日前交付,但到期后,被告迟迟不予交付。经原告查询,被告所销售商铺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更没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条件下,将该房屋预售给原告,双方所签合同属无效合同。原告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10500元及从交款日起至2015年8月底按月利率6‰计算的利息1989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任小新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拟证明原告从被告公司购买商铺的事实。2、宣传彩页一张,拟证明被告五证不齐全,没有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依法应为无效合同,被告有欺诈行为。3、收据一张,拟证明被告收到原告1B-147号商铺的购房款110500元。被告金亿房地产公司辩称:合同有效,但没按期交房,现公司同意按合同要求返还购房款。利息应从2013年11月1日算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被告金亿房地产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金亿房地产公司对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据1张真实性均无异议,认为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从2013年11月1日起计算。对原告提供的宣传彩页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公司没有这样的宣传彩页,彩页是销售部发的,公司不清楚。本院听取了双方的质证意见,就双方均无争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据1张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宣传彩页,被告认为系销售部发的,公司不清楚,无其他相关证据提供,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1日,原告任小新与被告金亿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运城市南风大道与复旦大道交汇西南处复旦•国际时代广场1B-147号商铺,房屋价款为110500元。被告应当于2013年10月31日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铺交付给原告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当日交纳了购房款110500元。同时查明:截至2015年9月28日,被告对其开发销售的复旦•国际时代广场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院认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原告主张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任小新与被告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任小新购房款110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21日起按月利率6‰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8元,减半收取1454元,由被告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晓梅附1:送达信息法律文书 ( ) 运盐 字第 号 书 当事人 受送达人 送达人 送达时间 送达方式 上诉状递交地址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 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