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术生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166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张术生。辩护人薛丽,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术生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朦影、杨甜,被告人张术生及其辩护人薛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张术生与他人至本区洞泾镇砖桥贸易城一区,以向被害人刘某某家属揭发其嫖娼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7,000元(以下币种同),后又使用刘某某信用卡至联华超市购买中华牌香烟,消费共计8,900元。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张术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家属帮助被告人向本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作为退赔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术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监控视频及截图,中国农业银行明细对账单、平安银行信用卡对账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术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术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术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术生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人退出人民币2,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术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退缴在案的人民币二千元发还被害人刘某某。三、责令被告人张术生向被害人刘某某退赔人民币一万三千九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海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