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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3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919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葛某某,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