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3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919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葛某某,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