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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董昭良诉钟树荣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昭良,钟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董昭良,男,住威远县镇西镇。委托代理人唐孝华,男,住威远县严陵镇。被告钟树荣,男,住威远县镇西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昭良诉被告钟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昭良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昭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董昭良负担。审判员 李 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仁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