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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英春诉武汉市汇丰世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汇丰世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春,武汉市汇丰世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市汇丰世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601号原告李英春,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武汉市汇丰世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9号天梨豪园(帝逸花园)D栋3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刘爱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市汇丰世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黄荆社区。法定代表人谢耀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春诉被告武汉市汇丰世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汇丰世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英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英春负担。审 判 长  赵池方审 判 员  朱敬甫人民陪审员  叶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