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康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444号原告康某,女,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刘鹏,安阳市北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尤红伟,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审 判 长 韦东生人民陪审员 申振宇人民陪审员 张润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