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太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太初字第00014号原告程某,女。委托代理人罗军,男,宜都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 判 长 余国力人民陪审员 柯正红人民陪审员 柯美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