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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08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汉云与张家港市联华纱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汉云,张家港市联华纱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0888-2号申请执行人张汉云。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联华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常南社区。法定代表人李欣荣,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张汉云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联华纱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021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市联华纱业有限公司结欠张汉云借款2245116.15元,张汉云同意张家港市联华纱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前归还本金2245116.15元,并支付借款本金1677816.15元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借款本金288000元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借款本金279300元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的利息;二、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借款再无任何纠纷;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50元,由张家港市联华纱业有限公司负担,于2014年12月10日前支付。因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联华纱业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汉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联华纱业有限公司所欠债务巨大,已实际歇业,其银行账户无存款,其财产设定有抵押,且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民初字第02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佐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