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丽婷与被执行人范东志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丽婷,范东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曾 丽 婷 与 被 执 行 人 范 东 志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739号申请执行人曾丽婷。被执行人范东志。申请执行人曾丽婷与被执行人范东志离婚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5)乾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被告范东志给付原告曾丽婷折价款人民币1万元及价值人民币3.5万元的四轮车一辆及农机具。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206号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