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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2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路飞与宋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飞,宋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759号原告路飞,男,1958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宋军,男,1975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飞与被告宋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路飞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飞负担。审判员  谢水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商艳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