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凡芬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761号罪犯刘凡芬。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7)娄中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凡芬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凡芬及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刘凡芬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4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请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凡芬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不同意对罪犯刘凡芬提请减刑。本院认为,罪犯刘凡芬在服刑期间,未积极退赃,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凡芬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