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西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345号原告:西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公司职工。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杨 武审判员 马国福人名陪审员金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