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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中瑞与刘东厚、刘振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瑞,刘东厚,刘振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256号原告:刘中瑞。委托代理人:刘立学,系原告的儿子。委托代理人:谢文益,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东厚。被告:刘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瑞与被告刘东厚、刘振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中瑞于2015年10月15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中瑞负担。审判员  郝全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朋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