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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执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蒋礼仪与陈世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礼仪,陈世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313号申请执行人蒋礼仪,男,生于1957年8月2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陈世祥,男,生于1961年10月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蒋礼仪与陈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蒋礼仪不能提供被执��人陈世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世祥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世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蒋礼仪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世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亦不预交申请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兴审判员  邓少波审判员  陈永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福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