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7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罗斌与谷达建,李奇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斌,谷达建,李奇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7551号原告罗斌,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朱仁贵,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达建,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李奇维,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罗斌诉谷达建、李奇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斌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谷达建、李奇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斌撤回对被告谷达建、李奇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75元(已减半),由原告罗斌承担。审判员 李联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