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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苏军伟、王安全、马维拉与肖克斌、邹迎芳、李健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军伟,王安全,马维拉,肖克斌,邹英芳,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苏军伟,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申请执行人王安全,男,回族,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申请执行人马维拉,男,汉族,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肖克斌,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邹英芳,女,汉族,住兰州市。被执行人李健,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苏军伟、王安全、马维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克斌、邹英芳、李健合伙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兰仲字(2014)第43号仲裁裁决书。因被执行人肖克斌、邹英芳、李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军伟、王安全、马维拉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91662.0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邹英芳、李健银行存款271000元。双方于2015年8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共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830000元整(含已扣划被执行人邹英芳、李健的银行存款271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款项;执行费用1164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559000元,并交付执行费11647元。现本院将全部执行案款共计83000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综上,兰州市仲裁委员会兰仲字(2014)第4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兰州市仲裁委员会兰仲字(2014)第4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伟执行员 唐力军执行员 余青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彦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