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湖南中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建筑设计院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设计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71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设计院。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设计院的项目合作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长仲裁字第13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设计院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收入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曹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