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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特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xx要求宣告王某某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xx,王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特字第00008号申请人王xx,男。(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张x,男。被申请人王某某,女。申请人王xx要求宣告王某某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xx于2015年6月5日以其父王x因交通事故已故,母亲王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王某某失踪。经查,被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原住辽宁省建昌县XXX镇xxxx村四组XXX号(系申请人王xx母亲),于2006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申请人父亲王x于2015年6月4日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申请人父母原有财产四间瓦房(坐落于建昌县XXX镇xxxx村X组XXX号)归申请人王xx居住、定期存款xx000元(xxxx邮政储蓄银行)现由申请人王xx持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8日在《法制日报》上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后,王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王某某离家出走多年,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仍下落不明,应宣告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亚杰审判员  李志良审判员  于树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新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