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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执字第5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吕春芳与黎培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春芳,黎培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564-1号申请人吕春芳。被执行人黎培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钦南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吕春芳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黎培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黎培文的妻子黄彩芳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被执行人已偿还了本案的执行款及负担了执行费,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钦南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显锋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陆善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朝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