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1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中先与长丰联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中先,长丰联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154-1号申请执行人黄中先。被执行人长丰联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恒政。申请执行人黄中先与被执行人长丰联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00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丰联华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长丰联华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开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长丰联华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80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明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