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庄普俊与孙伦兴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普俊,孙伦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178号申请人庄普俊。被申请人孙伦兴。申请人庄普俊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孙伦兴名下的鲁P×××××欧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于庆林自愿以其所有的鲁P×××××轿车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孙伦兴名下的鲁P×××××欧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查封期限为1年,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10月15日。二、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庄普俊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文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