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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破(预)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葛芳、戴玉芳等与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芳,戴玉芳,熊靖成,张绍红,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破(预)字第00003号申请人葛芳,女,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申请人戴玉芳,女,1967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申请人熊靖成,男,193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申请人张绍红,女,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申请人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泗阳县俞杨北路6号,机构代码:52290550-X。法定代表人颜士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葛芳、戴玉芳、熊靖成、张绍红以被申请人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进行破产清算。2015年10月15日申请人葛芳、戴玉芳、熊靖成、张绍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的破产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葛芳、戴玉芳、熊靖成、张绍红撤回对被申请人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的破产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葛芳、戴玉芳、熊靖成、张绍红撤回对被申请人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的破产清算申请。审 判 长  徐立彬代理审判员  何伟成人民陪审员  程道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