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执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林祥光、杨双青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林祥光,杨双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13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住所地:阳江市。负责人:冯曙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林祥光,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杨双青,女,住阳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林祥光、杨双青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城法民二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林祥光、杨双青应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3046.99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返还受理费75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林祥光有小型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经本院到房产、国土、车辆、工商及市各银行等部门查询,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林祥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有笔录和回执为证。本院认为:鉴于查封被执行人林祥光的小型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本案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13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柯大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