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5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万永强、蔡挺群与蔡挺群、西安县华浙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5924号原告:万永强。委托代理人:王应跃(特别授权)。被告:蔡挺群。被告:西安县华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挺群。被告:洪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永强与被告蔡挺群、西安华浙置业有限公司、洪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华 锋人民陪审员 李德喜人民陪审员 韦乐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旭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