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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5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万永强、蔡挺群与蔡挺群、西安县华浙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5924号原告:万永强。委托代理人:王应跃(特别授权)。被告:蔡挺群。被告:西安县华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挺群。被告:洪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永强与被告蔡挺群、西安华浙置业有限公司、洪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华 锋人民陪审员  李德喜人民陪审员  韦乐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旭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