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执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赵方举等与张宝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方举,侯庆芹,张宝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城执字第852号申请执行人赵方举,男,生于1967年2月7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侯庆芹,女,生于1965年10月16日,汉族,无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宝泉,男,生于1968年5月9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赵方举、侯庆芹与被执行人张宝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依法作出(2014)历城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方举、侯庆芹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历城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继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