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执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梅梅与景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梅梅,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782号申请人刘梅梅。被执行人景军案由:债权纠纷执行依据: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公证处(2015)连港证执字第48号执行证书。申请人刘梅梅与被执行人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公证处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连港证执字第4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景军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邱云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景军仅有位于连云区墟沟镇大港西路96号23幢2单元102室房产一套,且面积仅为74.62平方米,目前房内居住有景军年老的父母二人,现该房产已被本案查封,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