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发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与朱金存、倪双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发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134号。法定代表人刘小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春香,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金存,居民。被执行人倪双珍,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与被执行人朱金存、倪双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日作出的(2014)大发商初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发民初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强审 判 员 刘 锋代理审判员 吴守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晓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