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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65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志红与高树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红,高树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501-1号原告王志红,女,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李梦瑶,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树玮,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红诉被告高树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高树玮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现正在侦查阶段,涉案房屋被查封,本案需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吕银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