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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毛红英与郭宝民、董丽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900号原告毛红英。被告郭宝民。被告董丽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毛红英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民审 判 员  高亚光人民陪审员  李 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