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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秀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法民秀初字第383号原告张某甲,女。被告张某乙,男。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峰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请求:离婚。所依据的事由:我与被告于2000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张爱慧,现年14岁。婚后逐渐发现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彼此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15年4月份,我离家外出打工至今。现有家庭财产砖平房3间,农用四轮车1台。有债务欠张宪德4000元,无债权、存款。请法院公正裁判,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乙辩称,不同意离婚。所依据的事由: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1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张爱慧,现年13周岁(2001年11月18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5年3月28日,原告离家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彼此应珍惜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与理解,相互信任,共同构建一个幸福美满家庭。虽然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过矛盾,但夫妻关系仍存在和好可能。原告于2015年3月28日离家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又无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及其他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因此,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