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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非诉行执字第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泰兴市环境保护局与江苏世林博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兴市环境保护局,江苏世林博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非诉行执字第0082号申请执行人泰兴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南二环西路21号。法定代表人吴小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沥、石志广,该局宣教法制科办事员。被执行人江苏世林博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韩庄路南侧、永丰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德林。本院在执行泰兴市环境保护局与江苏世林博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兴市环境保护局泰环罚字(2014)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月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