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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世勋与闫新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450-1号申请执行人刘世勋,男,生于1958年3月4日。被执行人闫新悦,男,生于1958年6月21日。刘世勋与闫新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闫新悦支付刘世勋水泥款人民币1005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刘世勋负担159.50元,由闫新悦负担50.50元。判决生效后,闫新悦未按期履行,刘世勋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闫新悦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新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西关路分理处账户62284802305885ⅹⅹⅹⅹ4中存款人民币10054.47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娟 微信公众号“”